我说说我当年(2012年)在东莞组织成立的业委会和小区广告费与公共收益的使用方法吧:1、因为后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单靠物业公司来运作很多事情很难,所以需要有业委会这个主体来与物业服务公司一起共同面对小区的公共事务,那么成立业委会后就必须面对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问题。2、与业委会坦诚布公的商议公共收益的收入(以合同为准)与管理支出成本(以实际核定为准),这样才能取得相互的理解、支持、合作,而不是成为敌对关系而陷入恶性循环。3、在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小区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护金额限制(比如5000元以下由物业公司负责,超过5000元由公共收益支付或专项维修资金支付),这样把公共收益的大多数用到小区的设施设备上了。4、我们当时核定了公共收益的成本与管理费用(税费,业委会无法开发票),具体分配为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6成,物业公司4成,每年年底按合同约定公布小区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每栋楼首层大堂进行公示。5、公共收益的使用,由我们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业委会写使用报告,业委会核实是否属实,同时由物业公司进行报价,全体业主也可以参与公共维修维护的报价,业委会向市场询价后进行评估给谁做,由物业公司做质量监督验收。6、公共收益的管理由业委会进行账目管理,物业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达到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核算都是相互按市场价格监督,我们经常召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工作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行使民事权利的主体,业委会只是它的执行机构。因此无权对外。属于业主的共有场地电梯楼道广告费用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双过半通过。业委会无权签订合同。实践中就有业委会成员私分广告费的案例。
小区内的广告合同签订,由谁签订要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约定,或者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业委会成立以后,一般来说,业委会将会整理小区的资产和公共收入,以及同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约束,这才标志着业委会的正式成立。
有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以后,没有清理小区的资产,也没有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的许多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在这样的前提下,业委会难以介入物业的管理,也不会干预小区公共收益的处理,这样的小区业委会是不完善的。
现阶段来说,小区的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属于业主,理应由业主委员会同广告公司签署,但是业委会不是一个企业,没有一个法律主体,不具备出票税收等方面的资质,所以,单独由业委会出面签订广告合同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一般来说现在很多小区做法有这么几种。
1,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会有一个附件,针对小区公共收益的部分有所约定。如广告费,停车收费,公共场所租赁等,由谁签订合同,由谁出具发票或者收据,收益如何分成等。
2,业委会,广告公司,物业公司三方一起签订合同,收益分配,票据和管理等权利义务都在合同中约定。
3,业委会同广告公司签署,并双方会增加一个附件,这个附件会拉物业公司进来一起签署,里面会约定物业公司拥有多少管理费,税费***如何出具,都会在上面进行详细约定。
4,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签署,除了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税费之外,其余的费用全部划归业委会。这个合同会抄送一份给业委会。作为业委会收取费用的依据。
小区业委会维护着小区业主的利益,应该时时刻刻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但是它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只是有着监督作用,有着指导建议和约束权限,没有管理权和经营权,千万不要把业委会当作管理者,这样会造成小区的混乱,以及多头管理。
谢谢邀请!
应当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签订小区广告合同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业委会能够对外签订经济往来商业合同,那物业公司可有可无了。
业委会应当委托物业公司代签广告合同。
业委会属与非法人单位经济组织,不具有开票、报税、记账等一切商业活动必要的主体资格。如果不规范运作,另当别论…,要是叫真,业委会就是不能也不应该单方面签订商业合同。
规范物业服务格式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代理记帐,公共收益提成约定相应的管理费,在此情况下,业委会没有必要单方面签广告合同。
通常,业委会对自身责权不清,故弄玄虚,主张业委会权利化,就是存在不规范操作。
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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