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海一粟认为,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财产的,其行为是否有效,可能存在争议。
1、放弃有效的观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一般认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那么,当事人就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财产,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配偶不能主张无效。从财产角度,放弃继承的后果,不过是财产没有增加而已,因而,还不能因此认为放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认定放弃无效的话,则无异于否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行为。
2、放弃无效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固然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但是,权利不得滥用却是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为离婚时,很显然,当事人放弃继承的目的在于,其不想让另一方配偶获得其所继承的财产。当事人放弃继承并非出于真心和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恶意。因此,该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放弃无效。除了上述观点外,法海一粟认为,法律的适用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有更高的视野,更宽的胸怀。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继承下来的遗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可以享受遗产一半的权益。
所以这就导致很多面临离婚境地的夫妻,不愿意让另一方配偶享受该遗产利益。但又无奈于如果该遗产没有遗嘱指定人,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么另一方配偶是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获得该遗产利益的。
所以此时,可以继承遗产的一方配偶,就想出一种办法,就是放弃继承。就是自己宁愿放弃继承,也不愿意让另一方配偶享受遗产。那么此时另一方配偶能否主张这种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呢?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公民是否继承遗产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更不能强制要求其必须继承,所以此时如果一方配偶自愿放弃继承,其他人是无权进行阻挠的。所以另一方配偶是无权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的。
只不过用这种方法,来规避另一方配偶继承遗产,并不是一个特别明智的选择。因为自己也会因为放弃继承,而是失去财产利益。
也许有的人会耍一些小聪明,就是***装放弃继承。比如他先放弃继承,然后让其他继承人将自己的份额继承。等他离婚之后,再要求其他继承人将自己的份额返还给自己。
对于这种方法,我们先不说另一方配偶在知道此事实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单从放弃继承的角度来说,这种方法的风险也是极大的。因为这种方式需要各个继承人之间必须保证诚信,如果另一方继承人不再按照当初的约定返还财产,那么对于放弃继承的一方来说,也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这样的遗产何去何从,还需要每一个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做出选择和决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的每一个行为,一举一动,都会代表一定的法律行为,也会预示着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0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