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陈群律师是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及各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从专业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回答您的问题,这就是:
一般来说,仲裁笔录不可以、亦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案件的证据。
1、民事诉讼是司法程序,仲裁是准司法程序,两者之间不是先后的、替代的关系,而是各自独立的。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也就是说,同一争议,譬如合同争议、投资争议等,如果当事人签订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应该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不能再***。
2、民事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只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才不公开审理,但是裁判结果仍要公开;
仲裁恰与此相反,以保密为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仲裁的笔录也是保密的,不可能、不应该提供给任何仲裁庭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之外的个人或单位。
首先明确既然是笔录,那么只是如实记录在仲裁过程中你问我答的情况的东西,不是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东西,没有相应机关背书,也没有明确谁是谁非。
但是民事案件既然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证据类型是多样的,笔录完全可以作为书证提交法庭。
既然他没有明确谁是谁非,那么提交法庭有什么用的。提交法庭的证据完全是来源于当事人,只要你觉得有用,就可以提交,具体能否认定,是由法官来做。那么笔录能有什么作用呢。很明显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就某一问题的表述和仲裁笔录上差距非常大,至少能说明前后矛盾,侧面说明当事人在说谎。
证据不可能是孤证,必须是一个证据链,当很多个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说的是真话或者***话的时候,证据就是有用的。
所以仲裁笔录,录音,在案发前在其他场合做出的意思表示等,其实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只要证据形式合法,就可以提交,具体是否认定由***来做,当事人要做的就是提交所有可能有用的证据。
个人认为仲裁笔录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如同纪委讯问笔录不能直接作为检察院提起公诉证据一样。如果仲裁笔录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那么仲裁与审判结果将没有实质性差别,因为适用证据都一样。所以应当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后酌定使用!
《仲裁笔录》可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仲裁笔录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庭审时的陈述记录,由仲裁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签名认可。如果另一民事案件的争议事实与仲裁案件的争议事实有关联,仲裁笔录中仲裁当事人有关民事案件争议事实的陈述就具备了证据的属性。
《仲裁笔录》是以书证的形式出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证明效力取决于书证记载的内容。经过质证,《仲裁笔录》的内容为民事案件审判庭所釆信,仲裁笔录就作为证据进入民事案件的证据体糸予以存在。反之,就会被排除在民事案件证据体糸之外,丧失其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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