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有良知的律师!虽说律师受托为人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人确实罪大恶极、罪不可恕,任何有良知的律师再为那样的人辩护,自己一辈子都会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心会一直不安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法院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从此段内容得知,辩护律师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高度依靠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认证。这段话就证明此案只是以许国利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是要严谨的也是需要多方客观事实来佐证其证词的真伪性其实这也是他的狡猾之处。这就和章颖莹一案差不多犯罪分子不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尸体的处理之处也这也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特征和反侦察能力的体现。但是我们不能让其得逞这就需要办案刑警的智慧和能力了因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知道在审讯的时候存在心理学破案专家的参与吗。其实对这种高智商犯罪分子应该***取分析其犯罪心理和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这才是现代刑事侦破案件的先进手段想要令其心服口服服法就应该***取“功心为上”的破案理念。
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分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其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至于律师这观点有点不敢苟同,许国利主观能动性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反响极大不杀不能平民愤,现在只是缺乏有利的罪证而已不能免除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个人建议***应该发回刑事侦察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讯主要以“功心为上”,突破他的心理防线让其把末找到的主要证据供出来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实再狡猾凶的野兽也逃不脱智慧的猎人的捕杀其实刑侦破案也需要智慧,许国利的犯罪事实磐竹难书罪大恶极只是还没找到其心理弱点而已。正义的法律终将会得以申张让死去的被害人得到安息,法律的威严也会彰显在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这就是“正义永远都是战胜邪恶,同时也是不可调和的两个对立面”。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看法还有些建议只是个人观点而已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请专业人士指正也可以在评论区互相讨论谢谢题主的邀请回答。
@普法行动
谢谢邀请。
杭州市许国利杀妻案,是许多民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的消息,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律师方律师已经明确宣布,他将不再担任许国利的二审辩护人。
因为老羊曾经担任过公诉人,所以对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意见很感兴趣,真想看看方律师发表了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了有这样一段话: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未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起来看,方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其核心的辩论观点是本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方律师目的是争取死缓。
在审庭中,如何理解“充分的客观性证据”,如果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是非常艰难的。能够搜集到部分尸体碎片已经很不容易了。与那些尚有被害人全尸可供检验的案件相比,许国利杀妻案证据上有点缺陷是很正常的。侦查人员是人不是神,被害人的头颅及重要脏器没有找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不能苛求公安机关。
吴法吴天律师说一审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程序违法。其实他根本就是一个法盲,只能忽悠一般老百姓!
虽然《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但《人民陪审员法》是2018年4月27日制定和施行的,而《刑事诉讼法》是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和施行的,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明文规定,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而不是《人民陪审员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按照该条规定,一审可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七人组成合议庭。
此外,《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还明确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方面的专门法律,是特别规定,而《人民陪审员法》不是刑事诉讼方面的专门法律,当两个法律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而不是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的一般规定。
由此可见,劳荣枝案一审***不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组成三人合议庭,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
法律不是某一个律师的天下,再多的狡辩,都不能抵消严重的事实,相信法官的能力和智慧,做出公正判决,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现在劳一方的策略是拖,赖,在网络带节奏,要发回重审,拖延时间,大家别被带节奏。另外别弄错了,律师[_a***_]是谁付钱替谁说话,判决权在法官。
我觉得这个律师很狡猾,即不想放过这个大案带来的关注度,又不想损失自己的人气,失败的结果也必须要接受,那就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法厅上耍赖,教劳荣枝否定全部口供,再一问三不知,法庭上神气走秀,藐视法庭,其实就是让劳荣枝在找死。
能否推翻一审判决,关键是证据,并不以辩护人意思而改变。吴丹红大律师是证据学真专家,能免费为劳荣枝二审出庭辩护,有推动法制进程的愿望,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有正能量的一面。然而劳犯身背7条人命,三款大罪,款款均够***,很难苟且偷生。
劳荣枝的一审律师是官方指定的,因为劳荣枝犯下的罪行过于恶毒,一般律师认为当她的律师没有任何好处,大部分人认为劳荣枝犯得都是重罪,主要有抢劫罪、***罪、***罪等,且与法子英案同属一案,法子英已经正法,作为同一案件的主犯,劳荣枝也最该判***,所以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且替罪大恶极的劳荣枝辩护,就是为恶人说话,就是去辩护,也不会改变任何结果,还会落个骂名,没有任何好处,根据法律只好官方来指定律师,完成一审,结果一样判处劳荣枝***。劳荣枝立即提起上诉。
二审就不一样了,反正人们都已经讨论这个案子很长时间了,且一审判了***,现场律师已经为劳荣枝做了辩护,人们对律师的行业了解更多了,知道就是罪大恶极的人也可以有律师为其辩护,人们对律师的做法认为是职业行为,不再认为为坏人辩护本身就是不好的律师,所以二审也就有很多律师愿意接这个案件,而二审代理律师是劳荣枝家人给请的知名律师吴丹红,此人很是了的,代理过很多难打的官司,为代理人挣得很多的利益,据说也有帮代理人在二审时从***改判死缓的例子。在一审判决***的劳荣枝案,在二审中,在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下,经过合议庭三天审议,没有当庭宣判,就说明此案件案情不好判断,且合议庭里面法官意见并不一致,说明吴丹红律师在辩护中还是有让法官认可的地方,吴丹红律师因此也遭到网上很多人的指责和争议。这个也很正常,因为二审比一审更慎重,我们法律讲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但是也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合议庭不当庭宣判这一案件,不代表就推翻一审判决,只是更加慎重,吴丹红律师确实很有能力,有本事,有名气,是名人,但是无论是谁都得尊重事实,服从法律,你再有名气也得听从法律的判决,律师没有能力推翻二审结果,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后就要执行了。至于是否重审要看合议庭商议后,如果案件有问题,会发回重审,或者二审直接改判。这不是律师说了算的,我国是法律说了算。坏人做了坏事就得得到应有的惩罚,任何人都得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0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