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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定要辩护人吗,刑事诉讼一定要辩护人吗知乎

  1. 吴谢宇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刑事案件可以这样吗?

吴谢宇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刑事案件可以这样吗?

是否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权利,所以这是当然可以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人会为他辩护,这是两个概念。

首先说一下诉讼权利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选择是否委托辩护人去为其维权的,如果放弃的话,是其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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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对于部分案件是要求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大概就是: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当犯罪嫌疑人属于以上四种情形的时候,是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立法本意很简单,就是为了保障辩诉的权利相对平等。

但是有的同学可能就困惑了,如果吴谢宇表示不愿意委托辩护人,也不接受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那么会怎么样。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然吴谢宇也不例外,但是他的弑母行为是当然可能判处无期***的,那么也是应当被指定辩护的,那么如果他当庭表示不接受指派的律师,法庭应当同意,并会重新指派律师。同样,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第二次开庭依然不接受指派律师,要求换人的,法庭是不会同意,并继续庭审的。


说几句题外话,辩护人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虽然很多时候会让人觉得其依托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而存在,但是其独立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并为其做无罪或最轻辩护,这是辩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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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这里给大家纠正一个常识性错误,可能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要各种配合当事人,一般在从属地位。但是参加过刑事案件庭审的都会发现,很多时候当庭呵斥犯罪嫌疑人的,让其不要胡说八道的,更多的不是法官检察官,而是辩护人。

依然记得我参加的一个毒品犯罪庭审,三个共同犯罪,每个人在庭上都在为自己辩解(每个嫌疑人是单独在庭上被审问的),三个被告都在撒谎,推卸责任。辩护人真的也是很考验人心和人性的,诚然,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但是有一句话说得好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你在努力为他辩护,他反而觉得你收了钱还不帮他,很多时候会去犯罪的,法律素养都基本上没有,只会添乱帮倒忙,胡说八道想通过欺骗法官的方式脱罪,殊不知,这样只会让辩护人的努力化为泡影。所以辩护人在庭上真的是很心累,又要据理力争维护他的权利,还要让他闭嘴不要添乱。

说白了辩护人也只是一个职业,并不是大家所想的收钱替犯罪人脱罪的黑手,而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应该是正义、勇敢的,其勇于站在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的对面据理力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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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了这么多有的没的,还是要回到吴谢宇的案件中来,即使他不委托辩护人,也会有很多律师去跟他沟通,要求为其辩护的。圈内有一句话刑事打名气民事打利益,对于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甚至一些知名律师都会争取无偿代理,说白了也是为了利益。所以吴谢宇的案子不可能没有辩护人,而且辩护人也不可能是那种消极怠工型的律师,其合法权益也是会得到有效保障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刑事案件一个特点就是高羁押率,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之后被刑事拘留以及后续被批捕是常态,而被取保候审则是例外。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一个失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律师的援助,他[_a***_]进行委托呢?

刑事诉讼法第34条其实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安排,该条款其中之一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那么此时办案机关有义务协助其进行委托。一般实践中是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确指定的委托对象的,那么此时办案机关就会直接与该对象进行联系,安排他们进行会面并达成具体委托事项;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单纯的要求请辩护人,没有具体的委托对象的,办案机关一般都会通知其近亲属,要求其近亲属为其委托一个辩护人。由该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后在达成具体委托事项。

这里还存在一个委托权的问题,也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约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有委托权。按照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亲属的委托权是间接的,只是为了在程序上解决回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最终是否能够达成委托还是必须要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时亲自获得他的授权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具体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吴谢宇案件的争议点就在这里,吴谢宇本人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律师如果持有期其他亲属的授权是无效授权,是无法解决会见吴谢宇的问题的。

我个人认为,看守所以律师授权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会见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毕竟辩护权是法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权利,而且依据上文的分析,办案机关不仅有义务告知吴谢宇有权委托律师,在吴谢宇有要求的情况下还必须协助其委托律师。既然如此,其它亲属的律师都到达了看守所,虽然不能持授权直接回见,但是为了更好的从程序上保障他的权利,此时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告知吴谢宇本人有律师希望为其辩护,并征询其意见,如果吴谢宇坚决拒绝律师辩护,此时拒绝回见就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吴谢宇本人有委托意见,那么就应当及时安排回见。

再逼迫也是自己的亲身母亲,首先十月怀胎那苦,那难熬,只有做过母亲的人才知道……尤其是快临盆的那几天,那种难熬,是母亲盼着自己肚子里的宝宝马上要生下来的喜悦,才缓解那份难熬,再后来从呱呱坠地到上学带的有多不容易,所以说母爱是天...既然母子沟通不到位,吴谢宇他为什么不撇下母亲单独出国念书,半工半读也可以养活自己啊,为什么要杀了这世上唯一一个最最亲的妈妈

据吴谢宇爷爷委托的律师公开信息,他被看守所通知,吴谢宇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律师。但是,这不代表他不会有律师辩护了。

一般案件,可以自我辩护,***除外

根据刑诉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拒绝委托辩护律师辩护,但如果是可能判处***、***的案件,就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也就是说,吴谢宇虽然拒绝了其家人的委托律师,办案机关也会为他指定律师辩护,杭州保姆纵火案就是类似情形。

爷爷无权委托吗?

另外,吴谢宇案中,办案警官告知律师,爷爷无权为孙子委托辩护律师。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刑诉法虽然规定近亲属可以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刑诉程序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吴谢宇这种父母都亡,没有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由其爷爷代委托律师后再由本人确定是否委托是理应被接受的方法,否则找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