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怀疑劳动仲裁员的公正性是因为不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机制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其中,对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监督是很重要的一个职能,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对于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专门讨论,不仅保障仲裁的公平性,也保障了仲裁的正义性。
关于你这个问题我谈谈我的个人观点:如果你是上诉人上诉到管辖中院,中院维持原裁定判决,就是终审裁决,如果你认为维持判决裁定有错误,裁决书生效之后6个月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就有可能提起再审程序,再审不影响裁决执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建议,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出抗诉决定,就会向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抗诉书,高级人民***对该案件做出发回再审或者直接提审的决定,这是很不容易的结果,属于不幸中的万幸!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通常都不会会被受理,这属于常态,毕竟中院做出了终审裁决!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您这个问题本身不准确。
经济仲裁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仲裁条款,约定,由特定的仲裁机关对双方的纠纷予以仲裁的一个法律形式。
仲裁以双方事先的一个仲裁协议,或者是仲裁条款为依据和前提,没有合意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对案件不予受理。
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一般是一裁终局,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也没有受理上诉的机构。与人民***审理案件的层级是不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上等非实体性的一些个问题的不公正性及违法性。可以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中院做出的最终法律文书有两类,一是支持请求对原仲裁予以撤销,另一个就是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予以驳回。
检察机关对于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否享有监督的权利?从现今的法律上看,是司法盲点。未发现有直接的相应法律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0065.html